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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倒查30年”孰是孰非,看一下法律依据是什么,不妨讨论一下

时间:2024-06-16 21:33:48 来源:东莞新茶联系方式 作者:焦点 阅读:802次

6月13日,税务孰非因维维股份的倒查一纸公告,让稍微平静的年孰网络炸了锅,掀起阵阵波澜,看下都把矛头指向税务机关,法律妨讨税务机关的依据回复也焉语不详,让舆论越来越扩散。论下



关于这件事孰是税务孰非孰非,本人不做评判,倒查仅从法律的年孰角度进行分析。

大家都知道,看下税务机关的法律妨讨职责就是替国家收税,这是依据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论下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务孰非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按法律授权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本无可厚非,但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包括对税款的追诉期限,法律都做了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缴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这条法律规定,约定了三种情形,无论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还是纳税人的责任,都有期限限制。只有一种情形不受期限的限制,那就必须对纳税人的行为作出界定,只有被认定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才可以无限期追征。

从维维股份的公告中,我们并未发现,该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枝江酒业”)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只是因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被要求补缴税款逾8500万元。



既然该公司不存在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那对其追缴前30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该公司1994年以来存在着未申报纳税的行为,是谁的责任造成的?很明显双方都有责任,纳税人存在未按时申报的责任,税务机关存在未正确按照法律授权履行监管征收职责的责任,不应该将全部责任由纳税人来承担。建议纳税人先发起行政复议,走行政司法维权途径。

再看一下税务机关对传闻的回应,此次对枝江酒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系审计部门发现枝江酒业前期有税款欠缴,税务部门按照程序正常追缴,“审计追欠,没啥特殊的原因和背景,不要误读。”



这是典型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首先应该明白,审计部门不是税务机关,没有税款征收的法律职责,只是将涉税线索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正确的做法,是收到涉税线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的规定,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款,依法征收税款。而不是依照审计机关的要求,直接征收税款。

“税务倒查30年”,本不应该成为热点新闻、网络新闻,完全是相关部门,未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职责依法行政,甚至存在本末倒置、推卸责任的做法。



建立和谐社会,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作为国家机关努力的前提条件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律授权,依法行政。作为纳税人,就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申报,依法纳税,遇到税收争议的问题,可以寻找法律救援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声明:取材网络、谨慎鉴别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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